[晨报讯 ·记者梁耀华] 4月1日,记者从“保护驰名商标 、振兴山西经济”新闻 发布会上了解到,“沁州黄”商标纷争一案,先后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开庭审理,于去年12月31日将一场耗时近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划上了句号。
2005年12月,长治市工商局接到山西沁州小米(集团)有限公司(简称 :沁州黄公司举报,称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 等单位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“沁州”当作商品名称有限公司(简称 :檀山皇公司)使用,且在商品包装上使用 “沁州黄极品”“沁州黄珍品”等字样误消者,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据沁州黄公司的投诉,长治市工商局于2006年2月22日对长治市城区四伟檀山皇名优特产经销部进行检查,认为该经销部经销的小米产品涉嫌侵犯“沁洲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发出<<扣留(封存)财务通知书>>对 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扣留。对此,2006年3月22日,檀山皇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长治市工商局扣留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,要求撤消上述<<扣留(封存)财务通知书>>,返还财产,并赔偿损失5万元等4项请求判令。
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沁州黄公司是“沁州”商品商标的注册人,其商标专用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,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。该公司将核准注册的商标“沁州”二字与“黄”字组合,在其生产销售的小米包装上长期使用和宣传,其系列产品在全国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,已成为我省著名商标。而檀山皇公司在与“沁州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小米的包装上,虽然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“檀山”或“檀山皇”,但同时也较大比例地使用了“沁州黄”“沁州黄珍品”“沁州黄鼻祖”等字样,将“沁州”作为其商品的名称使用,对消费者产生误导,构成了对“沁州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。
鉴于上述情况,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作出如下判决:维持长治市工商局作出的<<扣留(封存)财务通知书>>;驳回檀山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该公司不服此判决,遂于2006年11月14日,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06年12月31日,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